发布时间:2024-12-05
各中资产险要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强化交强险业务核算管理,提升数据真实性,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各不具备专门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全称公司)必需严苛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分开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示》(保监发〔2006〕90号)等的拒绝,遵循“精确、公平、半透明”的基本原则,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二、各公司必需在2007年8月1日前请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该由登记会计师审核。
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分开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三、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条例》对各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展开核查,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及登记会计师名单向社会发布。四、各公司必需强化交强险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离管理、分开核算的拒绝,提升数据真实性。必需立刻对2006年7月1日至今的交强险业务核算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并展开数据还原成。
明确还包括:(一)交强险已绝赔款算入机动车商业保险,或者将机动车商业保险已绝赔款算入交强险。(二)车险报案案件中牵涉到交强险的案件并未展开分离立案处置。
(三)车险立案案件中交强险已再次发生已报告决赔款并未展开分离估损。(四)交强险已再次发生已报告决赔款估损严重不足。(五)并未根据《关于强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拒绝的通报》(保监产险〔2006〕680号)的拒绝评估交强险业务准备金。
(六)将交强险专属费用行凶到其他保险业务,或将其他保险业务的专属费用行凶到交强险业务。(七)交强险联合费用比例过低,并未根据公司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展开联合费用分摊。(八)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展开精确分摊。
(九)其他影响交强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五、各公司不应总结经验,完备内部掌控、改建业务流程、具体岗位职责、完备信息系统、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创建长效机制,保证超过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拒绝。六、各公司必需在2007年6月30日前真实情况向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请示交强险业务核算自查情况、数据还原成情况、长效机制创建等情况。
对于自查不完全或自查后依然不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其暂停拒绝接受交强险新的业务。七、各保监局要强化辖区内公司交强险业务核算的监管,增大对交强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对于约将近交强险业务核算拒绝的公司,要依法采行容许业务范围、责令暂停拒绝接受交强险新的业务或注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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